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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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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HD01-2015-0029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发〔201591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平湖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812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推进我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推动政府科技公共服务模式的创新,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决定在我市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针对本市企业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发行的组合券,由政府向企业发放,企业用科技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专利)中介、科技金融服务等单位购买科技服务,或进行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和购买科技成果产业化投入后由政府给予相应奖励兑付。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制度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相关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我市科技创新券制度作为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形式之一,是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的补充政策,科技创新券运行直接使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设立市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为全市科技创新券的管理机构。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科技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府办、科技局、财政局及各镇街道、开发区相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创新券实施的组织领导、政策修订及监督;

(二)批准审定科技创新券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发放方案;

(三)审查批准科技创新券实施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支出决算;

(四)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局,为市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各有关部门提出科技创新券实施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发放方案;向市领导小组报告科技创新券实施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支出决算;

(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收集实施过程中各类意见建议,提出科技创新券政策修订方案;

(三)制订科技创新券实施具体操作规程、办法;

(四)按照年度计划,审核批准科技创新券申领、兑现方案;

(五)组织对科技创新券使用企业绩效评价。

第七条 财政局负责对科技创新券资金落实,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兑现及绩效评价。

各镇街道负责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初审、推荐工作,组织企业用好创新券,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第八条 建立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中心(设在市科技大市场,以下简称中心),是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辖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受理、发放;

(二)负责加盟服务单位申请受理、审核;

(三)具体负责企业需求受理及对接;

(四)具体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材料受理、形式审查汇总等工作。

条件成熟时,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承担。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额度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电子券形式,分科技创新服务类创新券、科技创新投入类创新券等两类。创新券不设定额度,直接使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在线运行。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服务类创新券(以下简称服务类创新券)主要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创新载体、科技(专利)中介、科技金融服务等单位购买科技服务;科技创新投入类创新券(以下简称投入类创新券)主要用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创新载体进行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和购买科技成果产业化投入后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的兑付。

第十二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兑换现金;不重复使用。

第四章 适用范围与方式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适用范围是:本市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专利)中介等单位购买科技服务,包括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共享使用加盟服务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科技文献、标准资源,为本市企业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检测、科技查新、发明专利代理、专利质押评估、新产品鉴定、科技金融等服务活动;本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创新载体开展产学研合作,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创新载体为企业提供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和购买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服务活动。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是:凡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支持经各级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即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平湖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和创业者。

科技创新券所支持企业须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五条 支持的企业须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七条 对愿意接受我市实施的科技创新券,与我市企业开展科技合作、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专利)中介等,须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纳入加盟服务单位管理。加盟服务单位应确定专人配合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协调企业与加盟服务单位的供需对接,与中心核对登记抵用的科技创新券企业的相关信息,做好科技创新券统计及汇总等工作。

对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的省级创新载体无需申请注册,直接纳入加盟服务单位管理;对入驻平湖市科技大市场的科技中介机构和其他非省级创新载体需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申请注册,审核同意后,纳入加盟服务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鼓励我市企业与加盟服务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技术难题攻关等科技创新、科技咨询活动,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五章 服务类创新券申请、使用、兑现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服务类创新券的企业需填写《平湖市科技创新服务类创新券预发放企业申请表》,经镇街道、开发区初审后,推荐至管理服务中心,核对汇总后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报市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列入服务类创新券预发放名单。

第二十条 列入服务类创新券预发放名单的企业,预发放10000元服务类创新券。如企业预算其当年所需服务类创新券超出预发的10000元,超出部分,由该企业重新申请,再办理增发。同一企业一年发放服务类创新券最高数额不超过10万元(含预先发放的10000元)。

第二十一条 使用服务类创新券由企业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在线申请,经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中心初审,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限额内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在线发放;如超出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限额的,由市领导小组视财力情况审核同意后,在线发放。

第二十二条 服务类创新券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企业使用服务类创新券的途径有:

(一)企业自行与创新券服务系统内的加盟服务单位在线进行供需对接,经在线申请批准后抵用服务类创新券,加盟服务单位通过扫描创新券上二维码确认该创新券相关的企业信息、项目信息真伪予以接收。

(二)企业先向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由中心将企业需求即传相关服务单位,约请服务单位加盟创新券服务系统后,企业再前往创新券服务系统在线约定加盟服务单位进行相关共享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企业持服务类创新券与加盟服务单位开展具体合作后所发生的费用,如属使用经推荐加盟服务单位的共享仪器设备、科技文献、标准资源的,按实际支出服务费直接抵用50%;如属发明专利代理、专利质押评估、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服务,按相关补助政策抵用。

第二十五条 每季(一般为季末后次月5日前,假期顺延)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中心对服务类创新券的使用情况进行及时核对、统计,并及时反馈各镇街道、开发区。

第二十六条 服务类创新券的兑现原则上每年两次(即每年的6月和12月),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服务类创新券兑现材料,经初审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遇特殊情况报请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七条 服务类创新券兑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兑现申请表》;

(二)技术服务协议复印件;

(三)企业自付资金收据复印件;

(四)科技创新券电子打印件。

第二十八条 服务类创新券兑现经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加盟服务单位须开具服务类创新券等值金额的收据,交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中心作为结算凭证。中心收集汇总后,由科技局将服务类创新券等值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汇入加盟服务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科技局对当年使用服务类创新券项目,按一定比例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评估机构,参照《平湖市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六章 投入类创新券申请、使用、兑现管理

第三十条 申请投入类创新券的企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外,其项目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和科技发展规划所重点支持产业领域

(二)必须是本市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发布技术难题(需求),通过网上技术市场成交签约或参与竞价拍卖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三)必须是本市企业与加盟服务单位的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或购买科技成果在近三年内能形成产业化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申请投入类创新券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湖市企业投入类创新券发放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产学研合作协议或科技成果购买合同复印件;

(四)产业化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经费预算书。

第三十二条 申请投入类创新券的企业按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和购买科技成果产业化协议支付给加盟服务单位费用的不高于40%申请,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发放投入类创新券最高数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投入类创新券按以下程序申请发放:

(一)由企业常年提出申请,提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材料,经镇街道、开发区初审推荐至管理服务中心;

(二)中心每年分两批(4月、10月)受理,并对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三)中心组织包括技术、财务方面专家在内的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会审,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四)市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通过现场考察和部门会审的项目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予以公示;

(五)对通过公示无异议项目,由科技局发文公布,并由科技局与项目申报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

(六)由企业通过创新券服务系统申请,中心审核在线发放投入类创新券。

第三十四条 企业持投入类创新券与加盟服务单位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给加盟服务单位费用的不高于40%比例抵用。投入类创新券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十五条 企业使用投入类创新券项目研发经费财务核算必须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企业使用投入类创新券项目实现合同规定投入、效益目标后,按照《平湖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由企业提交项目验收资料,由管理服务中心组织专家组验收,并参照《平湖市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对使用投入类创新券的项目,通过绩效评价合格后,由加盟服务单位向管理服务中心申报投入类创新券兑现,申报兑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兑现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证书和绩效评价报告;

(三)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五)产学研合作协议复印件;

(六)企业自付资金收据复印件;

(七)投入类创新券电子打印件。

第三十八条  投入类创新券兑现经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加盟服务单位须开具投入类创新券等值金额的收据,交管理服务中心作为结算凭证。中心收集汇总后,由科技局将投入类创新券等值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汇入加盟服务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 对转让、兜售、赠送或变相虚假使用科技创新券的企业,一经发现,由市领导小组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其获取的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市级的科技资金支持。对变相虚假使用科技创新券的加盟服务单位,取消加盟资格。

第四十条 对绩效评价项目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四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情况纳入市对镇街道、开发区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市纪委,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8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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