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平湖市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16〕95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
补偿机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始终大力全方位推进农业“两区”、高标准基本农田、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等建设,不断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在耕地管控性保护、建设性保护上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步伐不断加速,有大量优质耕地被非农建设占用,人地矛盾日益突出,擅自破坏耕地行为亦时有发生。面对耕地保护的严峻形势,建立耕地保护激励与约束机制势在必行。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耕地资源保护补偿制度。
(二)总体目标。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从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层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以“绩效导向、规范有序、公众参与”为基本原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制定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方案,并充分征求市有关部门以及各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代表的意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推进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
三、主要内容
自2016年起,我市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各镇街道要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对耕地保护全面进行经济补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
1.补偿范围及对象。补偿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下列情况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尚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补偿对象:承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并依法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2.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标准为永久基本农田每亩每年60元,其中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20元。
3.资金使用。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设施、新增耕地后续管护、秸秆还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耕地保护相关工作。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设立专账,由各镇街道负责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4.资金管理。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两违”遏控、“无违建”创建、农业“两区”管护和破坏耕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相挂钩。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按照上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确定。对村社区在当年度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发现1宗,扣发当年度20%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及时自行纠正的除外),以此类推。发现3宗(含)以上,均未按时纠正复垦到位的,扣发当年度全额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
5.资金发放。国土资源局、农经局会同财政(地税)局等部门,对各镇街道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逐级审核上报的上一年度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类别、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等材料进行审查后,按补偿标准确定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由市财政下拨给各镇街道,各镇街道财政按有关规定拨付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6.资金筹措。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资金来源主要是省市安排的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计划指标费等各类财政资金。
(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范围与对象。为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提高粮食生产潜力,对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土地流转拥有耕地经营权的种粮农户,以2016年实际种植水稻或大小麦一季及以上的耕地面积为基数,采用普惠制补贴。同一地块种植水稻或大小麦一季粮食作物的,或者种植水稻、大小麦两季粮食作物的,均以该粮食作物的种植耕地面积作为补贴面积,不以种粮的复种面积作为补贴面积。
2.补贴标准。根据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上级下达的资金额度,确定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
3.补贴发放。农经局会同财政(地税)局,根据各镇街道上报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核定的补贴标准,确定每户农户的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将补贴资金统一拨付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平湖市支行,通过农民补贴“一折通”,直接发放到农户。
4.资金筹措。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从中央下达给我市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落实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严格按照要求落实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资金使用和发放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确保农户了解补贴政策。特别要将补贴政策的补贴对象、标准等政策及时准确传达到农户,让农户清楚政策、理解政策。
(二)落实保护责任。各镇街道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面积)、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保护范围和面积、防止耕地“非农化”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管护责任、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保护期限和保护责任等相关内容。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被非法占用、不撂荒、地力不下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或扣减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未按照市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的;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违规使用、私分、挪用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的;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对虚报面积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财政资金的农户,取消其本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取消3年农业补贴,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对已经发放的补贴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公告公示制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要在我市主流新闻媒体、市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镇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期不少于7天。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
(四)加强指导监督。将耕地保护补偿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国土资源局、农经局、财政(地税)局要加强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落实情况的指导,落实经费,加强监督检查,审计局要定期组织专项审计。各镇街道负责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贴面积的核查工作,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和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