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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平政办发[2014]91号《关于工业企业用水实行差别化水价和超计划加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工业企业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鼓励A类企业发展,对B类、C类和D类企业,核定用水基数,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政策。
(一)核定用水基数。按照企业前三年中的实际年最高用水量M为基本基准值,核定年度用水基数N:B类企业M×100%,C类企业M×95%,D类企业M×90%。并根据每年公布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逐步调整差别化水价和超计划加价实施行业范围。企业扩大产能和生产规模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后同比例核定用水量。
(二)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政策。用水计划内的用水,按规定价格缴纳水费;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一倍缴纳;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2倍缴纳;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3倍缴纳。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
二、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和年度用水基数查询
(一)B、C、D类企业评定详见:平经信〔2014〕103号《关于公布2013年度平湖市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二)企业年度用水基数详见:《关于公布2015年度平湖市工业企业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政策年度用水基数核定结果的通知》。
(三)相关信息查询,请登录平湖市规划建设局网站(http://jsj.pinghu.gov.cn/)或平湖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phswjt.com.cn/)查询。咨询电话85576706。
特此通知。
平湖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