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根据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居民阶梯水量划分为三级:第一阶梯水量,原则上按照覆盖90%居民用户的户均用水量确定,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第二阶梯水量,原则上按照覆盖95%居民用户的户均用水量确定,满足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第三阶梯水量,即为超出第二阶梯的水量,体现水资源稀缺性和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
按照上述阶梯分级原则,综合考虑季节性差异对用水量影响等因素,居民阶梯水价按照年度水量为单位实施,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后,当累计水量达到年度阶梯水量分级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3、执行范围: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2013〕1号)文件规定执行。居民出租住宅,其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可按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用户价格执行,具体由供水企业核定。
4、有关保障措施: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继续实行减免优惠措施。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