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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综执〔2016〕1号关于下发《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请假审批规定》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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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件

 

平综执〔20161

 

 

关于下发《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请假审批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科室、各执法中队:

现将重新修改的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请假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请假审批规定

件2:请假审批单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15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615印发

附件1: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请假审批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考勤制度,统一请假政策,确保所有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中队及科室。协管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规定

第三条  各种假类说明

(一)事假:因个人事务需处理者,可请事假。

(二)病假:必须有医院开具的诊断书,休假天数不得超过医生建议休假天数。

(三)工伤:因工受伤可请工伤假,休假天数不得超过医生建议休假天数。

(四)婚假: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丧假:三代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亡者,可给予丧假3天。

(六)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假98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因故流产者视同病假。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申请7天以内的护理假。

(七)探亲假、陪护假等其它假类均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续假:除病假、工伤外(病假、工伤按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续假),每次请假中续假次数不能超过一次,天数不得超过三天。

第四条  员工请假必须提前2天申请,填写《请假审批单》。

第五条 如为病假、工伤或特殊情况者,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中队(科室)负责人及政治处报知,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 所有请假者回岗位后,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各中队(科室)普通工作人员请假审批权限:

11天以内(含),科室、部门负责人(机动中队中队长或镇街道中队常务副中队长)可以直接批示;

22天以上(含)或离开嘉兴市域当天无法返回的,由局分管领导(中队长)负责审核,局主要领导负责审批;

3续假者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42天以上(含)或离开嘉兴市域当天无法返回的,均需政治处附署意见。

(二)中层副职工作人员请假审批权限:

11天以内(含),科室、部门负责人(机动中队中队长或镇街道中队常务副中队长)可以直接批示;

21天以上或离开嘉兴市域当天无法返回的,由局分管领导(中队长)负责审核,局主要领导负责审批;

3续假者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41天以上(含)或离开嘉兴市域当天无法返回的,均需政治处附署意见。

(三)中层正职工作人员请假审批权限:

11天以内,局分管领导(中队长)可以直接批示;

21天以上者,由局主要领导负责审批;

3续假者,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4离开嘉兴市域当天无法返回的,均需政治处附署意见。

第三章  请假流程

第八条 请假人填写《请假审批单》。在填写时,必须按实际情况,完整地填写填报时间、申请人单位、姓名、职务、假期类别、请假时间及请假事由,请假事由必须充分、合理。

要求:《请假审批单》应由员工本人填写,如有特殊情况,内勤可代为填写,但本人必须签名。

第九条  员工填写好《请假审批单》后,交科室、部门负责人(机动中队中队长或镇街道中队常务副中队长),科室、部门负责人(机动中队中队长或镇街道中队常务副中队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配好工作后(如在权限内,可直接审批),汇报给局分管领导(中队长);局分管领导(中队长)根据工作安排情况签署意见后,交局主要领导审批。2天以上(含)的请假需政治处附署意见。

第十条  各部门(科室、中队)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审批好的《请假审批单》报政治处造册登记。请假存根由部门(科室、中队)保管。

第十一条  所有请假人员除病假、工伤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待《请假审批单》审批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否则一律以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请假人提前或正常销假,须向科室、部门负责人(机动中队中队长或镇街道中队常务副中队长)告知,并进行销假登记;请假人申请延长假期的,须提前2天向科室、部门负责人(机动中队中队长或镇街道中队常务副中队长)说明,科室、部门负责人(机动中队中队长或镇街道中队常务副中队长)请示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续假。待请假人回来销假时,再补办续假手续(即再填写一份《请假审批单》)。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四条  未按要求进行销假、续假者,超出假期部分以旷工论处。

第十五条  假期已满而未归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六条 请假事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若请假人拒不服从安排的,超出准假部分以旷工论处。请假人可向局政治处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仍需按照部门(科室、中队)安排参加工作。

第十七条 病假、工伤、婚假、丧假等假类,伪造相关证明的,经查实后假期均按旷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5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局以外工作外出。如非市局工作安排而因公外出离开嘉兴市域范围的,一天内由部门(科室、中队)审批,超过一天需需填写审批单报政治处附署意见后参照请假流程审批,如遇突发情况,需电话通知,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局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1

 



附件2

请 假 存 根                                                   请  假  审  批  单

(     )年第   号                ?0??????????2 科室(中队):                                        (          )年第    号

姓    名

 

 

 

姓    名

 

职务(称)

 

婚否

 

请假类别

 

请假类别

 

事   由

(前往何处)

 

事   由

(前往何处)

 

请假天数

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请    假

时    间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

科室(中队)

负责人意见

科室(中队)负责人审批权限:1天以内

 

 

签名:                年   月   日

批 准 人

 

准假天数

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含路途假)

 

 

政治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销假时间

     年   月  日

局领导

审核意见

请假天数:25天

请假天数:6天及以上

局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局主要领导:

 

 

         年   月   日

备注

 

销假经手人签字:(注明销假时间)

 

科室(中队):(签名)

年    月    日

办理时间

年    月    日

办理人签名

 

注:1.《请假审批单》由科室(中队)于每月5日前报政治处。

2.销假后,各科室(中队)应及时将《请假审批单》报政治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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