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平湖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企业用气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6〕67号)和《嘉兴市发改委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发改物〔2016〕201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相应降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由于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29元调整为2.19元,因而嘉兴市天然气管网经营有限公司向我市天然气企业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42元调整为2.294元。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76元(含税)降为3.37元(含税),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可根据用户用气的实际情况,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分级进行下浮,幅度不限。
二、所有煤改气用户天然气价不得超过每立方米2.79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可选择执行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每立方米价格为3.19元。
三、上述规定自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平湖市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