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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综执〔2017〕113号关于印发《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朗读

局属各部门、科室、机动中队、直属中队: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9月17日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内部控制,严格各项财务收支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包括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单位自筹收入和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各科室、中队和下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收支管理原则:依法依规执收,严禁坐支,严禁超预算支出,严禁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严禁超标准列支重点公务支出、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五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综合执法局党组(班子)负责审查年度收支预算,审查、批准预算外经费支出;

(二)综合执法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下属单位负责人按各自权限审核、审批各类支出;

(三)财务部门负责按预算申报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办理经批准的经费支出并统一核算各类经费收支;

(四)各科室、中队、数字城管负责各自预算支出的申请与执行并提供相关单据、合同;

第六条 收支管理权限

局党组:审议、批准通过50000元以上预算外经费支出。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预算外经费支出。

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各类预算内经费、10000元以下预算外经费支出。

科室、中队、数字城管负责人审核本部门经办人经费支出。

办公室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单据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批下属单位各类支出和代收、代退相关项目保证金及交易往来款项划转。

第三章  收入

第七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经费。

第八条 单位自筹收入: 是指根据规定,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含下属单位)自行筹措,包括事业收入(单位留用)、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 代收款项:是指在业务开展中,暂时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招拍成交款等,在业务结束后,需归还缴款方或划转财政专户的资金。

第四章  支出

第十条 政府采购支出

1、政府采购的支出流程,按平湖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2、政府采购的审批权限,按平湖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支出

1、工程项目的支出流程,按平湖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2、工程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平湖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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