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属各部门、科室、各执法中队: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已经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12月11日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运作,确保本单位资金安全,提高本单位的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货币资金的定义:本制度所指的货币资金为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信用卡存款等。
现金交易已取消,故不列入。
第二章 日常管理机构与权限
第三条 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财务部门。
第四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权限:参见收支管理制度。
第三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五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内系指银行票据、资金收支(含网银)、保管等事项。
(二)银行账户管理
1.银行帐户分为:基本帐户,辅助帐户(一般帐户)、临时帐户、专用存款帐户;
2.银行帐户的开立、变更、注销,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按法律法规和市政财局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帐户开户、变更、注销手续;
3.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开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印鉴由专人分别保管。
印鉴如有改变,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批准,财务部门安排专人办理;
4.银行帐户的开立、变更、注销时,应注意有关书面资料收集与保管。
5.财务部门负责配合银行做好帐户的年检工作;
6.每年12月31日前后,财务部门应从基本户开户银行获取本单位全部银行帐户清单(包括当年注销银行账户)。
(三)银行帐户支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