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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部门、科室、各执法中队: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12月11日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收益、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实物资产经费定额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资产管理、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三)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岗位(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购置申请与审批、资产采购与验收、资产使用与登记、资产保管与账簿记录等),专人负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职能科室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报批手续,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各项收入;
(四)负责与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已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在预算编制前,办公室审核资产存量,结合各科室(中队)业务需要,提出下年度拟购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编制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经党组(班子)会议审议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组织实施,不得办理无资产购置预算的资产购置事项;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需增加或调整资产购置的,也按上述程序报经批准;
(四)经由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的资产购置预算原则上应于当年执行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执行的,经财政部门核实同意后可转入下一年继续执行;
第十条 资产购置后由办公室、业务科室负责组织验收,财务人员分别登记会计账簿、国有资产管理系统。
第四章 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