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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湖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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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发〔2017108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农村

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


平湖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加快推进全市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房确权和确违用地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40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明电〔2017〕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先易后难,总体推进的原则,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契机,结合无违建县创建、城中村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7年底,符合登记条件的发证率达到50%以上,基本完成城乡一体新社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8年底,登记发证率达75%以上;到2019年底,登记发证率达90%以上。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原则。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严格执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二)房地一体原则。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先确地权、再确房权,做到房地主体一致。对于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利主体不相符的,应当重新确认权利主体。

(三)尊重历史原则。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审批手续不齐、违法超占超建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结合现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四)试点先行原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工作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开展此项工作应遵循先易后难,试点先行的原则,以点带面,逐步向各镇街道、村推进。

三、工作步骤

(一)试点阶段(2017年4月-2017年8月)

安排一个新社区和一个保留的自然村落,先行开展试点。根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新社区选择在新埭镇虹桥社区,保留的自然村落选择在当湖街道和合浜自然村落。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基本情况调查、房屋测绘(土地测绘已完成)工作,研究登记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农户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制定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9月-2019年12月)

1.完成两新新社区范围内农房不动产登记工作(2017年8月-2017年12月)。两新新社区数字地籍测绘已基本完成,需要补测的新建宅基地由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农房测绘工作由各镇街道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参照新埭镇两新新社区农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各自抓紧组织开展两新新社区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两新新社区农房不动产权证发证工作。

2.完成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确认查处工作(2017年9月-2017年12月)。摸清违法用地时间、违法用地性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等情况;制定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做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确认、查处或拆除工作。按照三改一拆相关政策,对应当拆除的,要予以拆除;对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先行做好处理(处罚)工作。

3.完成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手续补办工作(2017年12月-2018年6月)。按照边查边办的要求,对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规定,允许补办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在做好处理(处罚)工作的基础上,统筹落实计划指标、土地整治指标;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依法调整规划,根据有关政策补办农用地转用和宅基地使用审批手续;对按照浙政办发〔2017〕43 号文件规定符合补办规划审批条件的未办审批手续房屋,由规划建设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

4.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工作(2017年9月-2018年12月)。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和组织镇街道、村组工作人员等方式开展面积测绘及入户调查,向农户收集登记资料,填写调查表。在前期已经完成宅基地调查的基础上,开展住房补充调查。完成房地一体调查后,公示调查结果,及时建立农村房地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5.基本完成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7年10月-2019年8月)。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调查测绘的基础上,及时进行申请登记资料受理、初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公告后,依法核定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归档总结阶段(2019年9月-2019年12月)

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完成扫描建库工作,将登记资料统一纳入数字化管理;总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验,建立日常更新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农经局、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起草,测绘工作委托招标和不动产登记系统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以及日常联络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要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协同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日常管理和确权登记发证。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加快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按确定的时间节点顺利推进。

(三)加强督促指导。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列入镇街道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将建立月报通报制度,对各镇街道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程跟综。各镇街道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工作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工作推进中进度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地方,报督考办进行重点督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契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争取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五)落实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负责落实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财政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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