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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联合审批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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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发〔201774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保障

最多跑一次联合审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受理、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严格规范准入、审核、分配等程序,确保我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经研究,决定成立平湖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联合审核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平湖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中华

副组长:戴建忠

成员由市府办、信访局、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国资)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残联、公积金中心(房改办)、征收办、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府办分管负责人、规划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分配等工作。

二、明确联审小组部门职责

市府办:具体统筹联审小组工作,牵头召开住房保障联审会议及相关协调会。

规划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联审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起草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文件;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的已购期房、公房承租情况核查;负责提请市府办牵头召开住房保障联审、年审会议及相关协调会。

信访局:具体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来访来信来电等解释工作。

发改局:具体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购房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标准认定。

民政局:具体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车辆、工商登记和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等情况核查,并负责出具核对结果报告,负责提供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公安局:具体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车辆购置情况核查。

财政(国资)局:具体负责住房保障资金预算、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管,以及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个人纳税情况核查; 牵头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管房承租情况核查(其中教育、卫生、供销、经信分别负责所属资产住房承租情况核查)。

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的就业、社保缴纳、工资性收入等情况核查。

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及宅基地使用情况核查。

统计局:具体负责提供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的投资、经营等登记注册情况核查。

总工会:具体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是否符合本部门相关政策提供相应证明,并进行核查。

残联:具体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是否符合本部门相关政策提供相应证明,并进行核查。

公积金中心(房改办):具体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的公积金缴纳情况以及是否享受过房改政策进行核查。

征收办:具体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城市征收情况进行核查。

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具体负责督促本辖区内社区做好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录入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农村征收情况进行核查,负责做好街道审核工作。

三、再造保障房联合审批程序

(一)申请审核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就近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社区负责将申请家庭资料录入平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2.项目核查:规划建设局自项目核查起5个工作日内完善申请家庭人员信息,并将申请家庭资料通过网上办公自动化系统移交各核查单位;各核查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核查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民政局出具《平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报告》(含家庭年总收入、车辆、工商登记、低保及婚姻状况等);

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征收情况核查;

征收办负责城市征收情况核查;

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及宅基地批复情况核查,查出申请家庭成员享受宅基地批复的,须核实该房建筑层次;

公积金中心(房改办)负责房改购房及出具证明情况核查;

规划建设局负责直管公房承租情况、期房情况核查;

财政(国资)局负责国有自管房承租情况核查;

各核查单位须在相关核查表中写明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信息及核查结果,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3.街道审核: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4.联审、公示规划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整理,并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召开市住房保障联审会议;经联审,申请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确定保障名单

(二)年审复核流程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规划建设局每年应会同街道、民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单位)对上年度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年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经年审拥有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联合公安、街道及社区书面通知其限期退出。在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住房保障实行全年常态化受理、常态化联审、常态化保障的工作新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和程序落实联审工作事项和任务严格按照最多跑一次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明工作纪律。审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审核中获得涉及申请人和已保障家庭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审核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三)健全监督机制。对不履行联审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到位,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影响住房保障工作进展的,追究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对在住房保障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或导致结果存在错误的,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建立平湖市住房保障联合审核机制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89号)同时废止。

 

附件:平湖市保障性住房联合审批流程图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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