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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的实施意见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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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浙民福〔2016〕26号)和《浙江省社会福利协会

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委托经营合同(参考文本)的通知》(浙社福协〔2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实施意见。

一、公建民营定义和范围

本意见所称公建民营,指平湖市范围内,由政府出资兴建并拥有所有权的,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证的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整体性的运营和管理(不包括PPP项目以及公办机构对部分项目实行委托管理或服务)。

二、公建民营后机构定性

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实施公建民营后,仍应履行公办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政府保障职责,确保面向广大普通老年人的公益性。

三、公建民营的原则

1、积极稳妥。公建民营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办机构资源绩效和服务品质。各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专业管理运营主体,既要积极探索,又要慎重实施。

2、公开公正。各镇街道要遵循和依据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有关规定,公建民营实施过程中,做到公开透明,方式、程序公正、规范。

3、管办分离。明确工作职责,镇街道负责日常工作监督,管理方负责具体管理和运营,提高服务质量。

4、持续发展。要本着改善管理和提升服务品质,提高床位利用率以及机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充分调研,多方论证,科学设计招标方案,严格遴选运营主体。

四、运营主体遴选

1、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

(2)具有一定的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

(3)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

(4)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2、遴选方式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确有必要的,经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同意,可采用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3、招标文件

镇街道确定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中心后,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招标方案,发布招标文书,招标文书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风险保证金额度、前置条件、评分标准以及约束性条款等内容。

标书应当明确公建民营后中标人应承诺的前置条件:

(1)不能挂靠投标;

(2)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

(3)明确用于城乡特困人员、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等政府需要提供服务的对象的床位数及保障措施。

4、遴选标准

在综合评估社会主体资信基础上,应突出经营思路和能力要求,体现养老服务机构及养老服务需求的特性,避免成为单纯的招商引资项目。

5、招标程序

(1)确定养老服务中心适宜实施公建民营,编制经严格、科学论证的委托方案,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2)项目委托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3)招标评审时,除按招标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外,鉴于养老机构管理的特殊性,招标管理部门增设面对面问询环节。

(4)新建机构,可采用设计、运营同时招标,以便运营方提前协同参与养老机构设计、建设及后期装修等,确保设施设计、功能布局的合理性和针对性。

6、风险保证金和设施使用费的规定

为确保入住老年人的权益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中标的运营主体应交纳一定数额的运营管理风险保证金和设施使用费。其中运营管理风险保证金按不少于500元/床标准交纳;设施使用费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进行测算:

(1)机构规模,主要是床位数量;

(2)政府保障对象接收情况;

(3)合同年限,年限较长的应当明确逐年递增方式和比例;

(4)新建和已运营机构;

(5)社会主体初期投入;

(6)社会主体适宜的经营回报;

(7)本项目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设施使用费视上述实际情况,可采取初期减免、逐年递增的方式,按床位或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床位费、管理费和护理费)进行测算。设施使用费主要用于本机构设施改造提升项目、本机构及老年人服务改善项目等,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评估制度。

五、合同管理

各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运营主体要签订公建民营合同,各镇街道作为项目监管方参与其中,合同要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机构服务定位及作为公有机构保障基本、兜底线的职责,明晰国有资产、社会资本的归属和管理,明确运营主体应承担的职责和合同期内应达到的目标,明确服务监管主体、方式及要求,明确退出机制等。

1、三方的名称及权利义务。其中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为委托方;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各镇街道为监管方,履行监管职责,配合做好机构招标、合同审查、运营监督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明确委托项目的产权性质、功能定位、经营范围、服务内容等。其中产权性质规定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经营范围规定为开展养老服务(包括机构集中服务和居家上门服务),机构定位为设施配建标准适宜实用、面向广大普通老年人的护理型为主、助养型为辅的机构,服务内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3、价格管理。为体现公益性,在服务标准相同的前提下,收费要向政府保障对象(不含五保特困人员)适当优惠;其他社会老人按不高于市老年公寓本次修缮改造后调整的收费标准的120%确定,今后按市老年公寓收费标准调整而调整,如超过120%,须事先向所属镇街道和市民政局办理备案手续,并经同意后方可实行。所有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要在该养老机构内长期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合同期限。合同期要根据运营方前期投入、项目实际运营年限、项目规模等具体情况来确定。原则上,运营方前期硬件、软件设施投入与合同期限对应如下:

零投入,合同期一般为5年;

投入100万元及以下,合同期5--7年;

投入101--200万元,合同期7--10年;

投入201万元以上,合同期10--15年。

5、政府保障对象。

(1)明确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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