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陈雪英代表:
您在市十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1998-2003年被征地人员购买养老保险的建议》已由市政府批转我局办理。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对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人员研究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调研了解全省及周边县市情况,并召集相关科室进行专题研究和讨论,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劳社农〔2003〕79号)提出:“2003年开始全省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提出:“从2005年1月1日起,各地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做到即征即保”。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市于2003年4月及9月先后出台了《平湖市市区城市规划控制区内被征地人员安置暂行办法》(平政发〔2003〕56号)、《平湖市市区城市规划控制区外被征地人员安置暂行办法》(平政发〔2003〕165号)。两个暂行办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正式建立。2005年我市又研究出台了《平湖市星征地人员安置处理意见》(平政办发〔2005〕58号),对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对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填补了政策空隙,实现了全覆盖。之后,为了应对新形势被征地人员生活保障工作需要,2012年5月,我市出台了《平湖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平政发〔2012〕54号),进一步规范了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保障待遇、与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的衔接以及办理程序等。2016年12月又出台了《关于调整平湖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平政发〔2016〕232号),统筹解决了自2003年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历史遗留问题,我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更趋成熟、完善。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先后印发了《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4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等文件,对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制度性安排。
您提出的“关于对1998-2003年被征地人员购买养老保险的建议”,即从1998年两轮土地承包开始到2003年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前涉及的被征地农户,补办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由于此类人群征地时间节点在全省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前,按照当时的政策普遍采取货币补偿或招工安置的方式解决,此类情况在嘉兴及全省层面都普遍存在,由于涉及面广影响大,按照目前相关法律和政策,县(市)一级政府层面还难以解决。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今后,我局将继续关注此类人群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力求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各类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