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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5号建议的答复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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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健代表:
    您在市十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被征地特殊病退退休人员享受补缴政策的建议》已由市政府批转我局办理。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对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人员研究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并召集相关科室进行专题研究和讨论,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先后印发了《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等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被征地人员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和一系列规范性、制度性安排。
    2017年省审计局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计时提出,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关于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时间的规定,即“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我市将根据审计提出的问题,对现有基本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考虑到被征地病退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现实困难和实际需求,经研究并结合我市现行相关文件精神,对“被征地农民病退人员衔接转入职保”进行分类解决,具体为:《关于调整平湖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平政发〔2016〕232号)实施前办理病退并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根据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五款:“本通知实施前已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现本市户籍被征地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至满5年,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办理,考虑到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区别,故上述人员需在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仍符合病退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其按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至满5年,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关于调整平湖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平政发〔2016〕232号)实施以后办理病退并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衔接转入职保问题,今后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办理。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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