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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嘉建审改办〔2018〕17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全面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
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港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嘉兴市全面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省住建厅、市政府办公室 | |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18年11月23日印发 |
嘉兴市全面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
监管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嘉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嘉政办发〔2018〕5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报批、实施过程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建设项目按照各部门联合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把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贯穿于项目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各个阶段, 按照依法、精准、高效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内容和方式,依托相关监管信息系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形成“部门协同、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依法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依规实施公平公正监管,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监管依法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