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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卫〔2019〕83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分级诊疗
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平湖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5月27日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19年 5月27 日印发
平湖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开展双向转诊工作,扎实推进市域医共体建设,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完善双向转诊工作机制,畅通上下转诊流程,到2019年底,基本建立科学合理有序的双向转诊制度,基层就诊率达到65%,其中医共体牵头医院下转成员单位患者人次同比增长≥10%,经成员单位向牵头医院转诊人次同比增长≥10%;到2020年,医疗机构间分工协作密切合作,双向转诊保障和激励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形成分级诊疗模式,向下转诊人数同比增长率力争达到20%,实现住院患者市域内就诊率大于90%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本办法中双向转诊主要是指医共体内部纵向和医共体之间横向进行的转诊治疗,其他医疗机构间的转诊可参照执行,其中患者到市域外就诊,须由市级医院(医共体牵头单位)实施转诊(精神疾病患者除外)。市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均纳入双向转诊实施机构,各医疗机构临床诊治病种均纳入双向转诊范围。待条件成熟,民营医疗机构逐步开展双向转诊工作。
二、转诊规范
(一)转诊原则
1.科学转诊。根据医疗机构区城布局和功能任务、服务能力等情况,结合患者就诊需要,本着安全、便捷、就近、就优原则安排转诊,优先引导转往医共体牵头单位。
2.知情协商。患者需要转诊时,首诊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客观介绍可转往的医院及其专科情况,由患者自主选择是否转诊及转往的医院,并在病历的医患沟通中体现。
3.功能衔接。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各级医疗机构作用,通过双向转诊信息平台,及时进行反馈信息,保证患者转诊中得到安全、连续、完整的医疗服务。
(二)转诊标准
1.向上转诊标准:
(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认为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6)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7)其他不宜留治需要上转的情形。
2.向下转诊标准: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
(3)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4)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5)老年护理病例;
(6)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7) 其他不宜留治需要下转的情形。
3.基层首诊及转外就医
(1)纳入“平湖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疾病种类目录”的病例,原则上要在医共体成员单位诊治。
(2)纳入“平湖市转外就医疾病种类目录”的病例,医共体牵头医院要按照转外就医程序进行审批。
4.医共体间转诊
市人民医院医共体、市中医院医共体、市二院医共体应根据自身技术水平、服务能力等因素,研究制定3个医共体牵头医院间,双向转诊机制,确定科学、合理的转诊目录。
5.特殊情况
(1)特殊人群(如70岁以上老年人、0-3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按照“就近就医”原则,自主选择医疗机构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