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护理康复、爱心助学、就业创业补助等制度,促进残疾人共享全面小康。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平政发〔2016〕186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平政发〔2016〕1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现面向全市征求意见,认为该办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2019年10月12日下班前提交书面意见至平湖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逾期无反馈视作无意见)。电话:0573-85077710 联系人:王锃栋
平湖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9月27日
一、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
第一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下同),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实行困难残疾人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市低保标准的30%,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第二条 生活津贴补助。对劳动年龄外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60周岁以上或18周岁以下)的无固定经济收入(本人在低保标准150%以下)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残疾人纳入生活津贴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
第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困难补助。对低保边缘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每月810元标准的补助。对低保边缘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残疾人给予每月200元标准的补助。
享受困境儿童补助不享受第一至三条。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四条 对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实行护理补贴。该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持续6个月以上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其他生活需要长期照护分为四档。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500元;对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视力、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250元;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主要是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125元;对其他生活需要长期照护的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由机构托养照料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原按标准上浮50%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上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三、残疾人社会保险补助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对残疾人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选择500元/年缴费标准的,给予个人缴费全额补贴;对于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65%标准给予补贴。按社保相关政策进行一次性补缴的并给予个人缴费额65%标准的补助,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第六条 灵活就业社保补助。对从事个体经营等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并已按灵活就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按当年度个人缴费部分的40%给予补助。按社保相关政策进行一次性补缴的给予个人缴费额40%标准的补助。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市人社部门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两者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享受此项补贴政策。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补助。
第八条 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出资为60周岁以下的残疾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四、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
第九条 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引导社会组织成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吸纳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租用工作场地等用房,镇(街道)财政给予50%的租金补贴。政府优先采购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残疾人庇护产品。对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安置就业人数给予筹建开办、机构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技能培训等一次性补助,其中:安置10-30人给予8万元补助、安置31-50人的给予10万元补助、安置51人以上给予12万补助。凡机构安置精神、智力及重度肢体残疾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每安置1人每年按2个月全市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机构补助。在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管理护理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成功创建嘉兴市级、省级规范化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的,按上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条 安置残疾人就业超比例奖励。对月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不低于25%(含25%)、且安置残疾人人数10人(含)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多安置1人,每年按2个月全市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3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达到安置1.5%比例要求的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集中就业企业、辅助性就业机构除外),每超比例多安置1人,每年按4个月全市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残疾人农业扶贫基地补助。对认定为平湖市级残疾人农业扶贫示范基地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安置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残疾人人数,给予一次性奖励(5-10人2万,11人以上3万);每年经检查达标(包括辐射户标准)的按照每直接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按3个月全市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补助。实际工资发放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予补助。
五、残疾人助学补助
第十二条 助学补助。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每学年给予1000元的补助;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每学年给予小学300元、初中500元补助;考取全日制高中或高中以上院校的残疾学生,给予每学年职高1000元、普高1500元、大专3000元、本科以上4000元的补助。通过自学考试(函授)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学生,给予大专4000元/人、本科以上6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学生享受“爱心平湖·慈善助学”政策。
六、残疾人基本康复补助
第十三条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补助。对具有我市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我市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且缴纳我市社会保险连续5年以上,年龄未满7周岁的经鉴定符合国家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给予基本康复补助。上述对象中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凭市教育部门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8周岁;上述对象中具有肢体矫治手术指征的,年龄可放宽至16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