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住建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宁波市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10〕66号)及《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项目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甬社管〔2012〕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物业服务纠纷处理中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目前物业服务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促进我县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在全县物业服务领域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大调解”工作体系战略部署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依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依法、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物业服务纠纷,营造和谐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是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是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此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为整合调解资源、节约司法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和涉法涉诉案件,落实“调解优先”原则,要积极引导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经济、快速、简便处理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物业服务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调解委员会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纠纷开展调解。当事人不同意人民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预防与调解并重的原则。既要重视物业服务纠纷的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又要注重纠纷的预防,做到定期排查物业服务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在物业服务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分清责任,区别对待。
三、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建立县、乡镇(街道)、社区三级物业服务纠纷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组建县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调处全县物业服务纠纷工作;对全县物业服务纠纷情况进行调研;参与调解重大、疑难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等。县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老何说和”专职人民调解室,地点设在县社会矛盾联合调处中心内,并选聘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和若干兼职人民调解员。调解员通过联合推荐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实施一年一聘。县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保障,相关业务培训由县住建局和司法局共同负责,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由县人民法院和县司法局共同负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现有人民调解组织,吸纳有关专业人员参与调处物业服务纠纷。同时指导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物业服务纠纷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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