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质安站,各园林绿化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我局对《县外园林绿化企业进宁海县施工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如下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于1月份和7月份前10个工作日受理备案事项,逾期不予受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县外园林绿化企业进宁海县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二)企业在宁海县不少于50平方米的独立经营办公场所(非住宅,如租赁的租赁期不少于一年。)
(三)有健全的驻宁组织管理机构,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工种配备齐全。”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所有新备案及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在备案完成后与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宁海县园林绿化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实行县外园林绿化企业进宁施工业绩登记制度,县外进宁园林绿化企业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十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到县住建局市政公用管理科办理工程业绩登记。”
五、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县外园林绿化企业进宁海县施工备案管理办法》根据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原根据《县外园林绿化企业进宁海县施工备案管理办法》(宁建〔2010〕86号)规定办妥手续的县外园林绿化企业的备案资格仍然有效。原已备案的园林绿化企业,应在2013年1月份的前10个工作日持有关资料到我局市政公用管理科办理延期手续,办妥手续后其备案有效期延至2014年1月1日。今后所有新备案的园林绿化企业办理延期手续的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份的前10个工作日。
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12月19日
县外园林绿化企业进宁海县施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我县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外园林绿化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企业。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负责县外进宁海县园林绿化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住建局市政公用管理科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外园林绿化企业进入宁海县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先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于1月份和7月份前10个工作日受理备案事项,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县外园林绿化企业进宁海县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二)企业在宁海县不少于50平方米的独立经营办公场所(非住宅,如租赁的租赁期不少于一年。)
(三)有健全的驻宁组织管理机构,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工种配备齐全。
第七条 县外园林绿化企业申请办理进宁海县施工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
(一) 县外园林绿化企业进宁施工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宁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宁海县施工及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四)园林绿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海政策 > 宁海县住建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haixianzhujianju/20181121/199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