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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住建局关于印发县外监理企业进宁海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县质安站,各监理企业:

  现将《县外监理企业进宁海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按《县外监理企业进宁海县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宁建〔2010〕79号)办妥备案(登记)手续的市外监理企业应在715日前,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五)、(六)、(七)点要求将有关资料报我局建管科复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必须在725日前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复核结论为不合格;

  二、有效期为2013年731日的监理企业应在715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延期,延期通过后,有效期延续至2014131日;

  三、监理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复核、延期或复核不合格、延期不通过的,取消宁海县内登记资格,两年内不得在我县申请登记。

  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6月9

县外监理企业进宁海县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建设监理市场,加强我县建设监理队伍管理,提高我县建设监理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关于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若干规定》、市住建委《市外建设监理企业进甬备案登记暂行规定》、《关于对本地建筑业类企业跨县(市)区承接业务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外地进甬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外监理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监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县外市内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外监理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外监理企业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全面负责县外进宁海县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外监理企业进入宁海县承接业务,应先到县住建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将宁海县作为首次登记地的市外监理企业,按照《关于做好外地进甬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详见附件)要求进行首次登记;其他县外监理企业,办理一般登记手续。

  第六条县住建局分别于1月份和7月份的前10个工作日受理登记事项,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县外监理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登记手续须提交以下资料(除登记表外一式一份,其中复印件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县外监理企业进宁海登记表(一式三份)(详见附表1,可在宁海县住建局网站下载);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宁海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企业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未因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县级以上有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及进宁海监理人员无在建工程的证明原件(出具时间应在提交等级申请日前30日内);

  (四)监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监理企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自有在宁海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登记证复印件(办公营业面积不少于180平方米,非住宅,租赁登记证的承租人必须为登记申请人)。(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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