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促进现代商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根据《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宁党发〔2014〕18号)文件精神,宁海县商务局会同宁海县财政局制定了《宁海县促进现代商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商务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14年12月2日
宁海县促进现代商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宁党发〔2014〕18号)文件精神,特安排宁海县促进现代商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我县促进现代商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促进现代商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扶持重点、注重效果、择优引导、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我县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统计登记、财务制度规范、依法经营,同时符合发改、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部门要求的现代商务业企业或经营者。
(一)经县有关部门认定,新建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纯商务面积(纯商务面积是指实际可用于商务企业入驻的面积)占到80%及以上的高品质商务楼宇的经营管理主体及入驻企业(不包括房地产、金融保险及石油、煤炭、烟草等企业)。
(二)中介服务机构(不含政府及部门所属的事业性单位),主要包括:
1.法律和仲裁服务。主要包括法律服务、公证、仲裁等;
2.会计税务服务。主要包括会计、审计、税务代理、资产评估等;
3.咨询服务。主要包括规划咨询、认证咨询、工程咨询、投资咨询、经济咨询、管理咨询、决策咨询、工程招投标服务、市场调查等,不包括科技咨询(另行制定)等;
4.人力资源服务。主要包括人事代理、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推荐和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等,不包括人力资源培训及人才和劳务派遣等。
第三章 扶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培育发展楼宇经济
对新建单体建筑面积 10000m2以上且纯商务面积占到80%以上经认定的商务楼宇,自持率(即用于租赁部分占总体商务建筑面积的比例)达70%且入驻企业注册率(入驻企业注册指独立法人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及纳税在该商务楼宇内)达70%的、综合验收后三年内租赁率达70%的商务楼宇,给予投资经营主体40万元的奖励,租赁率和注册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分别奖励1万元;并对商务楼宇投资经营主体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80%、60%、40%的奖励。
综合验收是指商务楼宇通过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等程序后可正式投入使用。自持率是指产权单位自有面积占总体商务建筑面积的比例。租赁率是指是租赁部分面积占产权单位自有商务建筑面积的比例。入驻企业注册是指独立法人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及纳税在该商务楼宇内(不包括个体户)。
第五条培育发展中介服务业
对在我县新注册登记且年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中介机构,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按其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分别给予80%、60%、40%奖励。
第六条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产业
对经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发文确认的,且开业一年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三年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15%以上部分的20%奖励。
第七条发展壮大限上企业队伍
对当年新达到限额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当年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名单由县统计部门提供。
第四章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第八条促进现代商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3月1日-4月20日,由乡镇(街道)组织企业申报并将初审后的材料统一报至县商务局,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服务业办”)备案。县服务业办、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县财政局将补助(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九条申请企业或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简介;
(三)宁海县促进现代商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2);
(四)经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报表、纳税额情况证明材料;
(五)商务楼宇经营管理主体须提供自持率、租赁率、入驻企业注册率、综合验收等相关证明材料:自持率提供产权单位自有面积房产证、总体商务建筑面积房产证复印件;租赁率提供入驻企业租赁合同复印件;入驻企业注册率提供入驻楼宇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入驻商务楼宇的企业须提供购买或租用证明材料;
(七)中介机构申请房屋租金补助或购房补助的,须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意见以及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 获得资金补助的企业接受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需按规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促进现代商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申报企业或单位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取消申报该企业以后三个年度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享受本意见政策需要符合由县产业政策优化和实施领导小组确定的县产业导向目录。
第十三条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现行财政体制结算中的县级留成部分,不包括查补、代扣代缴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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