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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工贸企业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浙江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11]39号)精神,规范和推进我县工贸企业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依据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贸企业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甬安监管综[2013]20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宁海县工贸企业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县安监局综合监管科联系(联系人:尤建勇,联系电话:65229751)。           

  宁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

 

  宁海县工贸企业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工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辖区内企业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评审工作程序

  企业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包括企业自评、申请,评审,审核与公告、撤销。

  (一)企业自评和申请

  1、企业申请四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应当符合国家安监总局、浙江省安监局及宁波市安监局有关申报条件。

  2、企业按照行业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3、企业依据自评结果,将有关信息和自评报告录入宁波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并自主选定评审单位后上报,同时提交书面评审申请(一份)至当地乡镇(街道)公共安监中心,经当地乡镇(街道)公共安监中心初审及县安监局审核同意后,由评审单位组织评审。

  (二)评审

  1、评审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与申请企业签订评审协议,制定评审计划,并根据申请企业生产实际成立由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评审组应合理配置评审人员,并确定1名组长,组长须由专职评审员担任。

  2、评审单位应将具体评审日期及评审计划安排提前3日告知申请企业、当地乡镇(街道)公共安监中心及县安监局。县安监局视情况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3、现场评审程序。

  (1)首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

  ①评审组长介绍评审依据、方法、范围、分工,宣读评审组公正性声明;

  ②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概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

  (2)分组评审。

  (3)评审结果汇总。

  (4)末次会议。

  ①评审人员反馈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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