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部署,自查自改,切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018年2月20日前,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判定标准》,及时组织对本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自查工作。要对照《判定标准》,形成自查档案;对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治理;要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台帐,并及时录入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见附件1、2)请于2018年2月25日前书面报送县安监局。
二、深入推进,严格检查,营造安全生产高压氛围
县安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涉及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直接处罚条款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进行立案调查。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自查表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自查表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2日
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2日印发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自查表
单位:(盖章)
序号 | 内容 | 自查情况 |
1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
2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
3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
4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 |
5 |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 |
6 |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 |
7 |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 |
8 |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 |
9 |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
10 |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
11 |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 |
12 |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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