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总站,市级财产保险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改革发展,提升安全管理和保障水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0〕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险内容
(一)保险内涵。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等投保项目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二)保障范围。保障范围包括投保单位在投保项目的施工地址或区域范围内,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及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或中止、终止施工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或中止、终止手续,保险费用是否调整由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四)保险费用。保险费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建筑安装总造价为计算基数,保险费根据工程项目周期、规模大小、风险高低、责任限额高低等实行差异化费率,并根据参保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赔付情况和社会信用情况等确定相应的浮动系数。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方式。保险费用归属企业管理费,作为不可竞争项,编入工程预算,计入工程造价。
(五)保险责任限额。保险责任限额应当至少包括投保单位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人身伤亡、第三者财产损失及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费用等部分。承保机构应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0〕9号)文件中对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最低赔偿责任限额的要求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二、保险服务
(一)事故预防服务
1.基本原则。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制度,突出生产安全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投保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同时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辅助检查、教育培训、安全形势分析,助推行业安全监管效能提升。
2.服务内容。保险机构应根据投保项目工程规模、周边环境、风险分布、人员情况及投保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历年事故情况等,结合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需求,制定事故预防服务技术方案并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服务应贯穿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等内容。服务内容和标准按照《浙江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要求实施。
3.服务频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应根据风险等级、危险程度等因素开展,以危大分部分项工程、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及经评估为一、二级风险的风险源为重点,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应根据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在开工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三个阶段分别开展,并相应编制出具《安全风险初步评估报告》、《安全风险过程评估报告》、《安全风险总体评估报告》,其中施工阶段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每半年不少于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应急救援演练每年举办不少于1次。同时开展全市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编制提交《全市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报告》,每年不少于1次。
4.服务机构。保险机构可依靠自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工程管理、咨询机构(统称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能力和事故隐患排查能力,且具有开展相应工作的管理经验,已建立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服务技术标准,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每个服务项目应组建由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经历并取得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被服务工程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供应等相关业务。
5.服务要求。保险机构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存在的问题、风险防控措施及建议;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同一类隐患频发的应及时会商投保单位制定专项风险控制方案;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应立即书面报告属地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服务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服务评估。保险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动态评估,建立考核奖惩与淘汰机制,强化诚信、廉洁信用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对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到位、能力不匹配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及时开展约谈警示,直至解除合同。
(二)理赔服务
1.全天候接报案。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全天候接报案制度,设立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理赔服务团队和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接到报案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积极协助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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