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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医疗机构提供多层次医疗服务的若干意见 甬卫发〔20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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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58-2019-0001

各区县(市)委编办、卫生健康局(社管局)、发改局、经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医保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推进健康宁波建设,更好地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105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8〕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社会办医发展方向

1.拓宽社会办医服务领域。积极支持社会力量进入专科医疗、护理、康复等细分服务领域,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培育专业化优势。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

2. 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合作。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有效供给等前提下,将其技术、服务、管理、品牌等以合作办医的形式提供给符合条件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县域医共体建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共体在资源共享、人才培养和技术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

3.支持社会办全科诊所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全科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全科诊所全科医生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开放式服务平台,经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参与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全科医生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上门诊疗、护理、康复等居家健康服务。

4.支持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不受区域规划限制,鼓励品牌化和连锁化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相对集中设置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打造中医药特色小镇或街区。对符合条件的传统中医诊所实行备案管理。鼓励支持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作用。

5.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发展。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依规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医养合作。鼓励社会力量新建康复医院、护理院,支持提供中医特色的老年健康服务。

6.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化就医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鼓励社会力量进入高端医疗服务领域,探索健康管理、诊疗护理、康复指导、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服务,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求。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健全“互联网+ 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7.支持国际医疗服务发展。鼓励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国内外保险机构签约合作,开展涉外医疗保险直接结算业务,建立应用与国际接轨的直付结算方式。

二、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市场准入

8.科学编制区域规划。各地要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落实我市“十三五”卫生区域发展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为社会办医预留发展空间。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9.持续优化医疗机构审批流程。深化医疗卫生领域“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一窗受理”,全面清理各类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和证明事项,探索“容缺受理”制度,将部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外合资合作、港澳独资医疗机构除外),并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限和执业登记时限都压缩至10日,逐步实现审批项目全城通办。同时,推进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社会资本举办口腔、眼科、整形美容等专科医疗机构以及不涉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的独立实验室、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不得以规划、距离、数量等理由设置准入前置条件。

10.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 。持续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实施医师区域注册,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进一步缩短护士执业证书发放时间,优化补发证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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