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管局)、财政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支持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完善宁波市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保障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4日
宁波市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宁波市中医药发展 “十四五”规划》及专项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结合中医药传承创新、人才队伍和工作室建设特点和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室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宁波市名中医(药)师建设工作室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室建设目标:挖掘、整理、推广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方法;培养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较强并有所创新的中医药临床骨干队伍和创新团队;建立一批具有本市特色、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的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助力中医药学科建设和传承创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水平的中医药健康服务。
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详见《关于开展第一批宁波市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的通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卫健部门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卫健委负责统筹规划工作室建设、政策制定和日常管理,定期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工作室建设申报单位为名中医(药)师执业注册所在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明确的建设目标、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工作室团队开展工作。申报的名中医(药)师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宁波市名中医(药)师(已承担国家级和省级名老中医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任务的除外);
(二)身体健康能履行工作室建设任务的;
(三)具备良好专业素养和医德医风的;
(四)承诺定期参与市级名中医馆名医门诊、传承带教、学术交流、理论研讨、临床科研和成果转化等工作的。
第七条各地各单位根据申报要求,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名中医(药)师做好申报和初审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室建设总体安排,负责制定评价考核办法,对申报工作室开展综合评价,经审议公示后确定名中医(药)师名单。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工作室建设经费按每年5万元/个予以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建设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weishengjishengwei/20220727/4337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