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菜市场管理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起草了《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并已上报市政府,目前正处于市司法局审查、调研论证阶段。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8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对草案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登陆宁波司法行政网(sfj.ningbo.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中部的《宁波地方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司法局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15040,地址:宁波市中兴路746号)。
附件 1.《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
2.关于《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宁波市司法局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
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了规范菜市场管理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菜市场规划、建设、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条款】 本规定所称菜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含场内摊位、店铺、营业房等,下同)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以食用农产品、食品零售经营为主的具有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的交易场所。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菜市场规划、建设、改造提升和供应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菜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菜市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菜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市场运行和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与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同商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涉菜市场相关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建筑质量安全和联合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菜市场举办者、经营者主体资格确认,食品安全、计量和价格等监督管理工作。
排水管理部门负责菜市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菜市场周边市政排水管网的维护工作。
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菜市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与审批】 市和县(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菜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菜市场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本市菜市场建设地方标准,明确菜市场建设目标任务、范围期限、功能布局、控制指标、要素配置、实施措施等内容。本市菜市场建设地方标准,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经批准的菜市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但其依据的总体规划变更或者经定期监测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及时组织修改、报批。
第七条【规划实施和用地保障】 区和县(市)商务部门应当依据市或者县(市)菜市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菜市场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按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关规定上报批准。
菜市场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当地国土空间年度实施计划相衔接,并同步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供应,应当根据居住区建设实际,优先保障单建或者配建菜市场建设用地。
第八条【建设审批】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涉及菜市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落实菜市场相关规划条件和本市菜市场建设地方标准的内容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不得将菜市场调整为超市等其他形式。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综合测绘成果等相关材料,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知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涉及菜市场建设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市场举办登记】 菜市场举办者应当在招商前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菜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他法律、法规对市场举办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菜市场符合所在地市或者县(市)《菜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其举办者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准予登记的,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菜市场营业面积按照竣工综合测绘成果标明的菜市场经营用房面积登记。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菜市场升级】 鼓励和支持菜市场举办者按照国家、省放心菜市场、星级菜市场建设管理规范,改造营业设施,建设智能化服务系统,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市场服务能力保持】 菜市场经核准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不得采取分割出租、转让等方式改变菜市场用途或缩减营业面积。
确因居住区环境发生改变,菜市场服务需求锐减或者丧失的,由菜市场举办者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所在地商务部门同意,可以临时改变菜市场用途或者缩减营业面积。
菜市场举办者确实难以继续维持菜市场经营的,由商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收购其所有权或者承接其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市场服务能力补充】 既有菜市场营业面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区县(市)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改造、扩建原有菜市场等措施,扩大营业面积,提高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市场服务管理规定】 菜市场举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未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委托服务管理的,菜市场举办者对市场服务管理企业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农民自产自销场地保障】 菜市场举办者应当按照省、市和区县(市)有关规定,在菜市场内划定用于自产自销专用区域或者商位,供当地农民临时销售食用农产品使用。
第十六条【举办者义务】 菜市场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服务管理义务:
(一)制定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生产、行情公示、诚信经营等管理制度;
(二)查验并留存场内经营者的相关证照信息及食用农产品、食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资料;
(三)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或者委托相应机构,依据规定的项目、批次,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公示检测结果;
(四)为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熟食制品的经营者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督促经营人员履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及持有有效健康证等食品安全义务;
(五)采集、登记、公布场内经营者交易价格,督促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在商位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证;
(六)设置符合数量和称重范围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统一提供或督促经营者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按照规定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安全警示标识,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及时清扫场地,保持市场环境整洁、排水设施通畅、地面无积水;按规定管理菜市场附属的停车场地、公共环卫设施;劝阻、制止菜市场规划用地红线内的场外经营、乱停车等违法行为;
(九)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责任,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劝阻、制止乱扔垃圾、杂物、乱倒污水等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场内经营者义务】 场内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商位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证,履行入场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服从管理;
(二)配合市场举办者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等工作;
(三)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熟食制品的经营人员,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四)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为计量器具设置作弊装置或者作弊功能,不得破坏计量检定封签(印)或者防作弊装置;
(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水产等捆扎物重量不得超过省、市地方标准;
(六)商品陈列整齐,摆放不出框、不出边,不得占道、扩摊、搭建或者流动经营;
(七)分类定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及时清理商位内的生活垃圾、杂物、积水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但应当持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或者电子证明。
第十八条【消费者及其他人员义务】 消费者及其他人员驾驶机动车、骑行或者推行非机动车进入菜市场停车场地的,应当服从停车场管理,规范停放车辆;不得在菜市场出入口、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和其他禁止停放车辆的位置停放车辆。
禁止消费者及其他人员骑行或者推行非机动车、携带宠物进入菜市场营业区域,但残疾人骑行残疾人专用车辆,或者场内经营者在非营业时间送货的非机动车除外。
第十九条【周边业态管控】 区县(市)人民政府为精细化管理需要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菜市场及周边的经营实行业态管控,制定相应的区域和业态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地理信息共享的方式主动推送给相关职能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业态管控的协作配合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场外围秩序管理】 禁止在菜市场规划用地红线内的场外公共场地,以及菜市场周边道路上设摊经营或者流动经营。
第二十一条 【数字化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建立菜市场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鼓励菜市场举办者配备信息化设备,建立服务管理数字档案。
第二十二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规建设责任】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变更涉及菜市场建设规划条件中的强制性内容,或者将菜市场调整为超市等其他形式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改变规划用途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关闭或改变菜市场用途的责任】 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采取分割出租、转让等方式改变菜市场用途或缩减营业面积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举办者违法责任】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菜市场举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查验并留存场内经营者的相关证照信息及食用农产品、食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资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督促经营人员履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及持有有效健康证等食品安全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设置符合数量和称重范围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未统一提供或未督促经营者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