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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宁波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维护辅警合法权益,保障辅警依法履行职责,市公安局组织起草了《宁波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并于近期上报市政府。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如对该草案送审稿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于20204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宁波司法行政网(网址:http:// sfj.ningbo.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中部的《宁波地方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司法局立法一处(邮政编码:315000,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

附件1.《宁波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

    2.关于《宁波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宁波市司法局

2020326

附件1

宁波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维护辅警合法权益,保障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辅警的工作职责、招聘使用、管理监督、权益保障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辅警,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并直接管理使用,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四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规模。市、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公安、财政等部门对辅警员额控制数实行动态调整。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办公、服装装备、教育训练、考核奖励等相关经费列入同级公安机关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在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公安机关负责辅警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工作;机构编制、宣传、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辅警管理和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三)协助开展反恐怖重点目标巡逻检查、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四)协助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协助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协助盘查、堵控、传唤、抓捕、监控、看管、押解违法犯罪嫌疑人;

(七)协助开展实有人口管理服务和社区警务;

(八)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九)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十)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监察留置场所的管理勤务;

(十一)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十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十三)协助开展反恐怖主义、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传教育;

(十四)协助开展涉案财物管理;

(十五)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侦查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招聘条件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十二条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在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在辅警员额控制数内编制招聘计划,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组织实施,接受社会监督。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可以简化招聘录用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十三条应聘辅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工作能力、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特殊技能或者专业特长人员,退役士官士兵以及条件艰苦岗位急需人员应聘辅警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但是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未取得的,合同期满后不予续聘。

第十四条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具有国家、省、市规定的优先情形的人员。

第十五条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可以定向招聘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至四级伤残民警,以及因工(公)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辅警的配偶、子女(无配偶、子女的,可为一名同胞兄弟姐妹),招聘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养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辅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对辅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辅警工作特点,建立健全辅警岗位职责、教育训练、考核奖惩、绩效管理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辅警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的工作年限、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辅警层级与其工资等待遇挂钩。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训练、晋升训练、年度训练等专业训练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纪律作风、保密等教育。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训练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层级晋升、奖惩、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辅警应当按照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统一标识,持证上岗。辅警的工作证件、服装样式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

根据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严格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配发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识、装备等物品。

第二十四条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辅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辅警在协助开展警务活动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辅警管理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参加警务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三)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维护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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