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了进一步顺应机构改革,落实属地管理原则,理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体制,市住建局、市司法局联合起草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正案草案)》,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市民可将修改意见反馈市住建局(传真:89180955)、市司法局(传真:89182023)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8日。
附件:1.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正案草案)
2.关于《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司法局
2019年5月8日
附件1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修正案草案)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发(园)区内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园)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四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中的“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
六、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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