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市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69号)要求,积极有序推进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建设,提高乘客电梯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理念,进一步落实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创新电梯安全监管机制,逐步推进基于物联网信息技术的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建设,实现对电梯故障远程监测和困人自动报警,及时发现和处置电梯事故隐患和困人事件,保障电梯使用安全。
二、工作目标
至2016年底,完成特种设备综合监管平台电梯监测功能的开发和试运行;完成主要品牌电梯制造企业远程监测系统的测试验收,并与使用、维保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网络联系。
至2017年底,住宅小区、写字楼、公众聚集场所等新装乘客电梯远程监测系统的配备得到全面推广,全市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建设工作进入稳步发展阶段。
三、实施要求
2016年3月1日起,安装告知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地铁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公共区域人行通道、政府公共服务场所等新装乘客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电梯运行故障监测信号接口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免费开放,并与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有效联网。
对2016年3月1日后办理安装告知,但已于2016年3月1日前签订销售合同(中标)且未配备电梯远程监测装置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将有关要求及时告知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自主确定是否需要加装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不需加装的,应提供使用单位的书面意见。
对《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电梯制造和使用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加装远程监测系统、开放电梯运行故障监测信号接口等形式完善电梯远程监测功能。
电梯远程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宁波市地方标准规范《电梯故障监测自动报警系统技术规范》(DB3302/T1061-2014)的规定。
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单位要对已装设远程监测系统并联网的电梯实施远程动态监测,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四、职责分工
(一)市质监局。负责牵头全市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建设推进工作,统筹指导有关单位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建设,组织对特种设备综合监管平台电梯监测功能的规划和验收,定期通报电梯远程监测系统运作情况。
(二)市特检院。负责特种设备综合监管平台电梯监测功能的开发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开展电梯故障信息、应急处置情况的统计分析,组织对不同品牌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功能符合性的测试验收,承担电梯远程监测系统与特种设备综合监管平台的对接工作。在开展电梯检验工作的同时,对电梯远程监测装置的配备情况进行确认,发现应当装设而未装设情况的,应书面告知电梯制造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并抄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三)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负责推进辖区内电梯远程监测工作,加强对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电梯制造、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建设、运用等相关职责,依据《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查处相关违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各地和市特检院要高度重视,把推进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完善各项工作流程,相互配合,强力推动,认真抓好落实,及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按期完成。
(二)落实责任,稳步推进。电梯制造、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物联网建设和运用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物联网信息技术对提高电梯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本单位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建设和使用,保障经费和责任落实到位,稳步推进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建设。
(三)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各地要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公众安全和参与意识,为推进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建设营造良好氛围,及时总结建设、运行和管理经验,加快辖区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建设进度,推动建立电梯安全动态监管机制。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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