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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25〕41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招标投标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监管体制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发改委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建设全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体系。市级经信、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能源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招标投标工作,建立健全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分级监管制度,按权限监督管理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理顺监管体制机制,落实好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严格招标事项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严格依法审批或者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好本行业贯通标前、标中、标后的全链条监管要求,严肃查处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借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监管,加大对招标投标市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检查力度,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四)强化协同联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发改、公安、司法、审计、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单位的协同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监督、刑事司法、审计监督等的协同衔接,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交、接收、转办和反馈机制,深化信息共享应用和案件协查。

二、完善制度规则

(五)统一制度目录管理。严格按照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政策措施评估清理机制,落实全省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文件目录管理要求,形成全市统一的制度规则体系。各级指导协调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招标投标有关制度措施时,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各区(县、市)不得自行出台招标投标管理规范类制度措施。

(六)统一招标信息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信息,应通过国家或省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七)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则及省示范文本的要求,对相关文本进行细化完善,并在全大市范围内统一使用。各区(县、市)不得自行制定、修改、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

(八)统一信用评价应用。全面落实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根据行业要求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要求明确合同履约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条件和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履约评价体系,加大项目建设质量、工期、安全等检查力度,实现履约现场与招标市场“两场”联动。

(九)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应严格落实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应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坚决杜绝所有制歧视、区域保护、隐性壁垒等有违公平竞争的情况。

三、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十)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招标人可根据项目需求和特点依法依规选择定标方式,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和纠正。

(十一)规范招标代理行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治理招标代理领域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招标投标协会应制定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机制。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不断提升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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