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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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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公众有序、高效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在地方性法规案、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等过程中按照有关程序向公众征求意见,以及公众主动或者受邀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指导与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工作机制,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提供便利和条件。

公众要求出具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相关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出具。

第四条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话、互联网、面谈等方式主动或者受邀参与下列政府立法活动,提出意见:

(一)地方性法规案、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征集;

(二)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三)地方性法规案、政府规章草案的修改;

(四)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

(五)其他政府立法活动。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一站式政府立法意见征集系统,利用政府立法联系点、新时代法治实践站、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平台,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供便捷渠道。

第五条  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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