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实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遵循依法组建、多方参与、规范运作、共建共治的原则,立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开展物业服务管理,规范业主自治活动,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提升住宅小区管理水平。到2026年6月底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全面实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建尽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性质和组建情形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性质。物业管理委员会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依照《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承担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执行物业管理事项,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代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情形。新建物业管理区域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保障业主依法行使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实际需要,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承担业主委员会职责。既有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1)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少于五人且补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未果的;(2)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两次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三)组成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由住宅小区内的业主代表和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代表,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成员人数的上限由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住宅小区的规模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十一人,业主代表人数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单位代表可以同时在本辖区内若干个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兼任。
(四)任职资格。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的业主代表应符合《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及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并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管理等专长。单位代表不受本住宅小区业主身份的限制。
(五)任职期限。物业管理委员会在履职期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
(六)成员调整。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在任职期内擅自离职,确需离职和调整的,应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业主代表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应及时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作出相应决定,确保成员组成符合规定要求。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renminzhengfu/20260112/44849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