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消费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消费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消费券投放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消费券发放、使用和后续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消费券扩面升级的部署安排,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券,是指以政府出资的方式,向消费主体发放的在规定时间内用于抵扣商品或服务应支付额的有价电子支付凭证。
本办法所称消费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消费券资金是指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以消费券形式开展促消费活动,带动经济增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消费券的发放和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原则,确保消费券发放模式、使用规则全流程公平公开。
(二)坚持精准引导原则,科学设计消费券种,精准发放市场主体,有效发挥消费券杠杆撬动作用。
(三)坚持规范管理原则,以数字化平台为依托,加强消费券发放、核销、评估等全流程管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
(四)坚持业态培优原则,扩展各类场景应用,培育新消费业态,做大专业服务业市场规模。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消费券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市消费券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召集人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召集人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由相关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大数据局、市支援合作局、市服务业局、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负责牵头制订消费券扩面升级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年度计划和每期实施方案并报协调机制审定,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督促落实协调机制议定事项,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第七条 协调机制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总体方案、年度计划和每期实施方案,制定本领域消费券发放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领域消费券发放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协同做好消费券管理保障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消费券财政资金,督促各地落实配套资金。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消费券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消费券发放实行市县一体、统筹实施。各地按照总体方案、年度计划和每期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本地消费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协调机制相关成员单位研究提出本领域次年度消费券预算申请,包括券种设计、资金需求、年度绩效目标等内容,并在年度预算申报期限内提交协调机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 协调机制办公室提出消费券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协调机制审定后,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编制程序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消费券年度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市级财政预算获批后,相关财政资金拨付至市发改委。
第十二条 协调机制办公室结合全市财政年度资金预算、经济社会形势、各领域资金预算需求等因素,提出市级消费券年度计划,明确资金额度、发放领域、进度安排、市县两级分担比例等,报协调机制审定后组织实施。各地根据市级消费券年度计划,制定本地消费券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协调机制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市级消费券年度计划,提出本部门资金安排进度,编制各券种实施细则,由协调机制办公室整理汇总后印发实施。因经济调控需要,协调机制办公室可在市级消费券年度计划之外,采用调剂年度计划资金或追加预算等方式,制订相应的专项消费券活动实施方案,报协调机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设立消费券资金专用监管账户,每期实施方案制定后,相关财政资金由市发改委统筹拨付至消费券资金专用监管账户。
第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及时对每期消费券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协调机制办公室根据评估结果,组织优化后续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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