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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利系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水利专家管理规范化、高效化、科学化,建立高质量的水利系统专家库,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决策咨询、科技创新、成果交流等方面的作用,提升技术支撑和服务能力,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经资格认定,为我市水利工作开展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信息数据库。专家主要参与我市水利发展规划及重大技术问题的研究;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资源评价等咨询与审查;科技项目评估、论证、评审、验收;学术交流、科普宣传;技术职称资格和科技创新奖励评审等。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登记制,市水利局按照“主动聘请、自愿申请、单位推荐、资格认定、按需选取、动态管理”的要求,对专家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水利局统筹管理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整体设计、建设、专家入库的审核、专家库的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及日常联络等工作。

第五条 专家分技术和管理两大类,按专业方向分为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生产运行等。根据需要按技术领域设若干组别,并设立首席专家。

第二章 专家入库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技术专家

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

2、从事所属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经验丰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熟悉本专业技术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技术领域科技活动特点、规律及发展动态;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及某专业领域学术造诣深的专家,根据情况放宽10年。

(二)管理专家

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

2、在管理岗位主持工作满5年以上;

3、熟悉水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了解本专业技术领域科技活动需求与发展动态;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申请入库专家需提交《入库专家申请(登记)表》。

第八条 专家入库实行公开征集、常年受理,动态审核的方式进行。

(一)公开征集。在市水利局网站公开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报名专家库的专家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相关单位推荐申请(表格见附件)。申请时需明确专业方向和特长领域,每位专家申报专业方向限报一个,特长领域不超过三个,并按要求提供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

(三)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认定后,对入库专家在市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水利局颁发专家聘书。其中,各技术领域首席专家由相关处室、单位会同宁波市水利学会共同研究决定。

(四)根据需要市水利局可聘请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等国内外学术造诣深、学术地位高的专家、教授等直接担任专家库首席专家。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市水利局邀请担任咨询专家,为市水利系统开展的水利项目、行政审批等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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