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更好地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继续发展壮大,重点做好降成本、助融资、破壁垒、促转型、拓市场、保权益等六方面工作,坚定不移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主体作用。力争通过三年努力,有效提升全市民营企业创新转型能力、应对复杂形势能力、国际化发展水平,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推进“六争攻坚”、建设“名城名都”提供有力保障,为全省“两个高水平”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举措
(一)优化降本减负政策,提高民营企业盈利能力
1.落实民营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切实抓好国家、省、市减负降本一揽子政策的落地落实,确保三年为企业减轻负担600亿元。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公示制度,确保清单外“零收费”。依法依规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一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实行税费缓缴政策。
2.降低民营企业要素获取综合成本。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采用低于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先租后让等弹性出让方式供应产业用地,降低企业获得土地初始成本。适当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与履约保证金比例。对“零土地”技改增加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企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高可靠性供电费平均降低20元/千伏安,全面取消临时接电费用,取消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费、用电申请变更手续费、供电方案更改费、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复电费等营业服务收费。天然气使用红线内小时流量在40立方米以内的免收勘查设计费,取消按流量收取的预埋费。
3.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督促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全面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支持市再担保公司将信用等级评级BBB级及以上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再担保业务范围。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不收保证金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加大资金补助。扩大“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覆盖范围,融资担保代偿基金服务范围从单户授信不超过300万元提升至不超过500万元。
4.降低民营企业用工和物流成本。自2019年起,按规定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三年内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1个月的额度。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允许企业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缓收取建会筹备金。按国家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自主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对集装箱港口设施保安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80%计收。
(二)优化金融服务,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
5. 加大流动性风险防范力度。坚决贯彻国家、省、市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确保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上市公司稳健发展支持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吸收社会资本,防范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提振市场信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加强与债转股实施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合作。运用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市场化债转股专项金融债券、私募资管产品等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债转股企业项目储备库,推动有意向的项目落地实施。
6. 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贯彻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力争制造业贷款保持年平均增速达到10%。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到10亿元,积极为企业发债提供增信并实施较低费率。各区县(市)全面完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开展市场化的实质性运作,经济强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至少1家达到4亿元以上、其他区县(市)至少1家达到2亿元以上。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评办法,取消盈利性考核指标。
7.推进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围绕新一轮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要求,优化信贷配置,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重点发放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聚焦小微企业中的薄弱群体,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努力实现“双增”目标。力争为优质中小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100亿元。持续推进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创新试点工作,对经营、信用良好且有转贷需求的小微企业,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等无还本续贷方式,简化续贷办理流程。
8.大力促进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支持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推动优质企业多渠道挂牌上市。强化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作用,对于通过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融资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市产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推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计划试点,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债,通过央企增信、地方担保提振投资者信心,降低发债成本,缓解当前企业流动性紧张状况。
(三)优化营商环境,破除民营经济发展壁垒
9.扩大民营经济投资领域。全面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的长效机制,重点围绕交通、能源、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领域,每年常态化发布推介。鼓励社会办医,支持社会力量进入专科医疗、护理、康复等细分领域,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依规开展合作。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
10.促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作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
1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建设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加强知识产权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根据运营绩效按规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进一步创新举措,为进出口贸易企业依申请快速出具专利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
12.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各区县(市)要严格依法依规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对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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