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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
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2日
宁波市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力社保部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创业培训,鼓励和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创业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培训是以“培训促创业,创业带就业”为目标,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开展有关创业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包括GYB培训、SYB培训、IYB培训、E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创业者领导力提升、技能创业孵化能力提升、创业指导工作室建设和创业培训师资培养。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创业培训统筹规划与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资金的预算和核拨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创业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并负责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第四条 创业培训群体范围。创业培训要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重点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等开展创业培训。
第二章 培训类型及要求
第五条 GYB培训即“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创业培训,是创业意识初始阶段培训,是为具有创业愿望,但尚未有具体创业项目构思的潜在创业者提供识别商机、评估创业素质、能力和条件、激发创业意识、论证并获得切实可行的创业项目的培训。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评估书》成果提交。培训课程不少于24课时。
第六条 SYB培训即“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开办小微企业基础知识和能力、帮助制定创业计划,衡量打算创办的企业是否可行、指导成功创办企业的培训。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成果提交。培训课程不少于56课时。
第七条 IYB培训即“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是为初始创业6个月以上的创业者提供帮助建立基本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改善企业并提高企业赢利能力的培训。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行动计划书》成果提交。培训课程不少于56个课时。
第八条 EYB培训即“扩大你的企业”创业培训,是为希望在扩大企业方面获得战略性建议和战略规划范围的增长型企业家提供培训。以实用的方式将企业战略管理的系统理论融会贯通于企业增长战略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使培训对象在培训课程结束时能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企业增长战略,并以此指导企业增长战略的实施,实现企业扩大的目标。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增长计划书》成果提交。培训课程不少于48个课时。
第九条 网络创业培训是为创业者进行互联网渠道创业的专业化指导和系统化训练,从而帮助创业者建立互联网创业思维,了解网络创业原理和创业流程,熟悉网络创业主流平台、模式特点及基本操作方法,提高网络创业能力。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店铺计划书》成果提交。培训课程不少于54个课时。
第十条 创业(模拟)实训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实践训练,是通过模拟创业过程、建立虚拟公司将创业知识与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相结合,以提升创业者的社会能力、经营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实训计划书》成果提交。培训课程不少于54个课时。
第十一条 创业者领导力提升、技能创业孵化能力提升、创业指导工作室建设和创业师资培养等创业培训项目,以研修班形式,通过课堂教学、现场教学、案例教学、运营演练等教学方式,提供高级创业团队管理商战模拟、团队领导力开发、高端资源交流、高层次交流、创业咨询指导、师资教学能力提升等高端培训服务。
第十二条 GYB、SYB、IYB培训方式采用互动式教学,讲师授课与平台训练相结合,辅以政策讲解、经验介绍、现场考察等形式。其中GYB线上课程不超过总学时50%;SYB、IYB线上课程不超过总学时30%。
EYB培训方式采用互动式教学,讲师授课和个人指导服务相结合。
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培训方式依托宁波市网络创业培训平台系统,通过集中授课、操作实训和运营演练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教学,其中线上课程不超过总课时50%。
第三章 实施机构
第十三条 创业培训实施机构是日常开展创业培训的实体机构,实行申报备案制。
第十四条 凡具备培训条件、愿意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职业培训机构、就业创业培训(实训)中心、各类职业院校、高校、技能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实体,均可申报备案成为创业培训机构。新增创业培训机构原则上先开展GYB和SYB培训项目。
创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教室、电脑及相应培训软件等设施设备。
(三)有2名及以上取得相应培训项目的专职创业讲师和3名及以上取得相应培训项目的兼职创业讲师。
(四)各项培训规章制度健全,创业培训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含课程内容、课时安排、创业计划书编制等)。
第十五条 创业培训机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备案。符合条件的机构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宁波市创业培训机构备案表》(附件1)并录入全市统一指定平台,经备案后开展创业培训。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推介,通过各类媒介、新媒体平台及线下活动,宣传就业创业政策,推介课程服务产品;
(二)品牌宣传,通过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册及宣传品等形式,宣传项目品牌;
(三)计划制定,根据计划合理做好课程推介、报名通知、学员组织、师资协调、资金安排等;
(四)学员选择,组织讲师根据学员创业情况及培训意愿,按照条件要求和标准流程,帮助学员选择适合的课程;
(五)培训需求分析,应对学员信息进行分析和简短面试,了解其知识能力水平、培训意愿及特殊需求;
(六)培训组织,应严格按照各课程技术要点做好开班筹备、跟班服务、结业组织、台账登记、信息提交、创业成果提交等工作;
(七)后续服务,应组织讲师对学员创业或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回访和后续指导;
(八)监督评估,应运用监督评估工具,收集全过程数据,分析培训活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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