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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绩效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绩效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2日
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运行
管理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实训资源效用,推进“155”公共实训基地持续发展,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宁波市人社局《关于公布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名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14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甬政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是政府搭建的按照“市场导向、统筹管理、资源共享、功能互补”的原则设立,体现公益性、开放性、示范性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155”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体系中有关实训基地功能定位、申报认定、运行管理、组织保障和绩效考核。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 “155”公共实训基地体系中,市级综合性公共实训中心充分发挥全市公共实训基地的引领示范、业务指导职能;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紧扣地方产业发展趋势,满足地方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需求;专业性公共实训基地充分体现我市主导产业发展,培养具有鲜明的行业、产业发展的专门技能人才。
第五条 公共实训基地面向企业职工、在甬高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学校学生、培训机构学员提供高新技能、紧缺职业(工种)实训和技能认定、就业创业等服务。
第六条 承担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国、世界技能大赛等赛事选手选拔、集训、培训工作。
第七条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交流推广提供服务。
第八条 组织开展新职业、新工种培训项目和技能认定标准的研发工作。
第九条 发挥公共实训基地优势,大力开展“新型学徒制”、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等企业人才创新培养活动。
第十条 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申报、开展技能人才培训提供相应场地、设备、师资等服务。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公共实训基地依托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及大型骨干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按照“需求导向、合理布局、错位发展、资源共享”的原则认定设立。
第十二条 市级综合 性公共实训中心已由市统筹建设运行,不再接受申报。后续申报区域性、专业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二)面向我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设立,开设的实训项目(工种)适应产业发展要求;体现高端、新兴技能特色和功能互补特点,原则上是普通培训机构难以开设的项目(工种)。
(三)具备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设施设备和相对独立、较大规模的实训场地,每个实训项目(工种)的实训工位一般不少于30个。
(四)内部有相对独立的实训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具有较为完善的实训车间(室)管理制度和一支专业知识扎实、技能过硬的师资队伍,每个实训项目(工种)有相应数量的技师、高级技师或中、高级职称专职实习指导教师。
(五)公共实训基地要突出公共服务功能,制定适应对社会开放的办法,重点能面向社会各类学校、企业等用人单位以及各类劳动者开展公共实训等公共服务,具有3年以上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经验,年培训量在500人以上。
申报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还需具备本区域的高技能培训基础工作在全大市中成绩突出;所设实训专业紧扣地方产业发展趋势,满足地方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需求;基本具备实训中心五大功能效应;实训场地不少于2千平方米;实训大类项目充分体现当地主导产业、行业且不少于2个,实训项目不少于5个;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每个实训专业不少于3名符合条件的专兼职师资,可一次性开展实训150人以上;具备一定的政府专项资金投入渠道。
申报专业性公共实训基地还需具备能充分体现我市主导产业发展,具有鲜明的行业、产业发展特色;实训专业紧紧对接行业企业,凸显专业和高新特点;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设施设备在同行中具有先进水平,拥有对外或内部职工开展高新技能培训、鉴定和承办竞赛的良好基础;拥有相对独立的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实训场地;实训项目不少于2个;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每个实训专业不少于3名符合条件的专兼职师资,可一次性开展实训50人以上;高度重视实训工作,内部具备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
第十三条 申报认定程序:申请、评估、公示、认定等环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属地管理范围向市人力社保局或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实训基地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认定。
(二)市人力社保局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科学布局、功能定位、基本条件、建设规划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三)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审定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实训资源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五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建立独立的基地网站或在所在单位网站设立显著的实训基地栏目内容,积极做好基地的对外信息宣传、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制定公共实训的运行细则及工作流程。实行实训申请和准入制度,并和参训单位预先签订实训协议。
第十七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按申报认定的实训项目(工种)组织实施实训工作。编制实训项目的具体实训计划,明确实训要求、内容和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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