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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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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实际,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含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具体为:

1.对中小微企业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所属期,下同)单位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4月份单位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2.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6月份单位缴费部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减免期间,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仍由单位代扣代缴。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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