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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企业获取政策信息,及时享受我市一系列惠及企业的就业促进、社保扶持、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现将宁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惠企政策集中发布如下,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宁波市或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积极申报。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为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二、用人单位招用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为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三、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首次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四、稳岗补贴
主要内容:对申报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或等于申报年度宁波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申报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41号)
五、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定劳动合同,可采用"先备案后申报、先缴后补、一年一补"办法申请享受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50%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235号)
六、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创业实体(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七、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创办的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带动1人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八、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主要内容:2016年1月1日起,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1年给予个人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九、就业见习生活补助
主要内容:毕业2年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实践基地应按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生活补助,其中实践基地所在地政府补贴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60%。实践基地招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可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按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享受补贴。实践基地在见习和实习期间为学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费用的,期满后可按每人最高不超过50元的标准享受补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17号)
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主要内容:对本市户籍劳动者、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的,可申请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实行全额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十一、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
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其中,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企业享受50%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十二、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补贴
主要内容:到2020年,对获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由市财政按照当年每新引入1家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17号)
十三、市级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奖励
主要内容:被评为“市级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的单位,由市财政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17号)
十四、创业大赛奖励
主要内容:对在国家、省和市政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创业大赛上获奖,并在本市注册登记成立的,经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认定,给予2万元至20万元资助和不超过30万元的免担保创业贷款及贴息。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十五、职业介绍补贴
主要内容:符合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求职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成功的可以申请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职介成功的,给予每人100元;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每人5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依据: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区职业介绍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就〔2008〕249号)
十六、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主要内容:本市注册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可享受每服务1人2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17号)
十七、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主要内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17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十八、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奖励
主要内容:市人社、财政部门评选不超过10家市级大学生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由市财政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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