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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国务院《工人考核条例》、《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3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职能

  (一)按照甬政办发[2002]35号文件中关于机构职能调整的规定,原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划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等级考核)和证书核发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轨道。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按发证管理权限,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聘任、兑现工资待遇的必备资格条件。此前,已取得人事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继续有效,持证人员可在今后通过职业技能升级考核后,换发上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的岗位聘用及工资管理工作,按市人事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申报条件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相应等级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国家已颁布《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其申报资格条件按《职业标准》规定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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