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属再就业培训基地:
为加强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再就业培训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经费使用效率,促进培训更好地服务于就业,现将《宁波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规范再就业培训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经费使用效率,促进失业人员通过培训尽快实现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和持有《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以下简称《失业证》)的失业人员。
第二章 再就业培训基地资质认定
第三条 再就业培训基地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在规定的培训对象和办学范围内,组织举办失业人员技能培训班,并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经费补助的培训机构。设立再就业培训基地的条件为:
1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 具有相应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不以盈利为目的,积极承担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
3 、具有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所必需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
4 、培训项目设置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适应失业人员学习的需要;
5 、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
6 、具有一定的培训规模和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注重培训质量好和培训后就业率的提高。
第四条 具备培训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学校)均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本级及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培训机构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设立再就业培训基地。并提供:
1 、办学单位( 培训机构)具有相应办学资质的批准文件(办学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 、《宁波市再就业培训基地申报表? (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3 、申请开展培训项目(在办学许可规定的培训范围内) 的
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各一套;
4 、实施培训项目的师资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择优认定原则,审核申请资料,核查办学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认定为再就业培训基地的单位,应明确培训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培训办班程序
第六条 再就业培训基地应在组织办班前7天填写《宁波市再就业培训开班备案表》(见附件二),连同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开班备案手续,经备案机构签署意见后方可组织开班。未经备案及擅自扩大培训项目和培训对象,自行组织招生培训的,不予享受培训经费补助。
第七条 经同意开班的再就业培训基地,应按计划开班,并在开学后5天内将《宁波市再就业培训学员花名册》(见附件三)及培训学员的《失业证》报送备案机构确认。备案机构应在培训学员《失业证》的“转业训练记录”栏中注明培训时间、培训专业、学制(课时数)、培训单位,并注盖培训记录章。
第八条 再就业培训基地按教学计划在培训结束前5天,应及时将《宁波市再就业培训结业学员考核申报表?(见附件四)、开班备案资料、培训考勤记录、参加考核学员名册,报送开班备案机构。由备案机构签署意见后,按照考培分离原则,委托相关鉴定考核机构组织鉴定考核。
第四章 培训管理要求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renlishebaoju/20181009/46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