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月到(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宁波市商业银行,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6〕43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
(一)扩大我市小额担保贷款范围
1.下列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甬银发〔2003〕100号)文件精神,向相关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城镇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女40周岁—50周岁,男50周岁—60周岁),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中的一方;
(5)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6)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被征地农民、大中专毕业生等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贷款条件,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每人2万元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订。
(二)明确各类失业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1.申请借款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机构提出借款资格认定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户口簿及复印件;
(3)失业登记证明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4)创业项目可行性及效益评估报告书;
(5)有关抵(质)物和第三者担保证明等凭据。
2.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申请借款人相关材料,并签署初审意见报所在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3.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借款人资格认定和相关担保、抵(质)押凭据的初审工作,将相关材料返还申请借款人,并向其指明相关贷款银行。
4.申请借款人持相关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定的相关材料和《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向相关的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同时按银行要求办理相关担保、抵(质)押手续。
5、经办银行放贷后,应及时把相关放贷回执函送相关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如条件不具备未放贷的,应告知申请借款人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6.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收到贷款银行放贷回执函后,应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贷后管理工作,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尽可能减少不良贷款的产生。
(三)完善财政贴息办法
1.对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4050”人员: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中一方,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期还款的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期还款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2.为增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还贷意识,完善贴息程序。小额贷款借款人取得贷款后,必须先按季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借款期满,按期还款,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后再将贴息资金划转到贴息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展期不贴息。
(四)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归口银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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