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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我市的企业年金工作,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13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其年金方案草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及通过决议的程序应符合《工会法》等相关规定。

  二、企业年金方案应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应统一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材料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应同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市)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受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行政职能情况,确定受理部门。

  三、全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应统一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材料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基金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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