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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平稳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甬劳社老〔2007〕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执行:

  一、关于待遇计算有关问题

  1.鉴于省劳动保障厅2007年度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中的封顶比例及办法尚未公布,我市2007年5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高出部分暂按2006年度的封顶比例(30%)计算,待省政策明确以后,再根据我市办法重新计算并结算。

  2.参保人员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时,中断缴费人员其“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根据其中断缴费时间往前推算确定,推算至2006年5月1日之后的,按2005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确定;推算至2006年4月30日之前的,按实际推算确定。

  3.参保人员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时,最低基本养老金按2005年统筹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乘40%确定。

  4.中断缴费人员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参保人员本人家庭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本人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缴费的不计入中断缴费年限。

  5.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甬劳社老〔2007〕45号)文件规定进行新老养老金计算办法对比时,按2005年度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5年度最低养老金水平的,先补足到2005年度最低养老金水平,再加上2006年调整机制的额度后进行比较。

  6.参保人员未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出国出境定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或在本市从业的外省(市)人员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1997年12月底以前的全部缴费年限,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在计算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涉及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办理终止手续时的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7.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申请提前享受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延长缴费有关问题

  1.《实施办法》规定的延长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不包括原省、市文件规定的办理“前补后延”的参保人员。原省、市文件规定的“前补后延”参保人员延长缴费时间及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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