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如下:
1.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68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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