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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凡2015年430日前在我市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甬政〔199421号、甬政〔19982号、甬政发〔20071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水平

  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33元标准增加,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10元标准增加。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 1953年12月31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12月31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12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 2015年4月30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本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甬党办〔2004〕19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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