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中共海曙、江北、江东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海曙、江北、江东区劳动局、卫生局、财政局,市属各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宁波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市委办〔1999〕5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宁波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中共宁波市委老干部局
宁 波 市 劳 动 局
宁 波 市 卫 生 局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宁波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市委办〔1999〕5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对象
1.市属和海曙、江东、江北区属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部分事业单位(即按市委办〔1992〕34号文意见实行转体的单位)离休干部。
2.上述单位中红军及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的无固定收入配偶(含遗孀,下同)。
以上人员简称统筹人员。
二、医疗待遇
1.统筹人员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按我市现行的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执行。
2.2000年1月1日零时起(未按时缴纳统筹经费的单位,在缴清统筹经费的次月1日零时起),参加统筹的离休干部符合市级公费医疗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特殊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红军及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的无固定收入配偶符合市级公费医疗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80%,20%由个人自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特殊治疗费用按市级公费医疗报销规定执行。
三、筹人员就医办法
1.定点医疗
统筹人员可选择一所市属综合性医院和一所街道医院作为本人的顶点医疗机构(顶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在选择街道医院时应根据本人居住地就近选择,以便与社区医疗服务相衔接。市中医院、肝病医院、康宁医院、妇儿医院、保黎医院(限肺结核专科)和本人定点的街道医院所在区的口腔医院(牙防所)不受定点限制。
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年度内不能变动,如家庭地址变动,可凭户口薄到医保机构办理变更定点手续。
参加统筹的离休干部凭《宁波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证历卡》就医。
2.转诊、转院
统筹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诊治的,须由市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师提出转诊意见,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到医保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转往医院限定为一家浙江省省级或上海市市级三级医院。
统筹人员因病情需要临时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市级综合性医院专科就诊,必须尤其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证历卡上签上转诊意见并盖章,经医保机构同意可办理转诊手续。
3.外地就医(留卡)
统筹人员长期定居外地,应确定一所县(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一所乡(镇)以上医院(卫生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在市级专科医院就医不受定点限制),由所在单位报医保机构备案并将医疗证历卡留存在医保机构,因病需转诊,转往医院限定为地(市)级以上公立医院。
统筹人员到外地探亲前须到医保机构办理医疗证历卡留存手续,探亲期间患病可在外地的乡(镇)以上医院(卫生院)就医。
4.家庭病床管理
统筹人员因病情需要建立家庭病床的,应有其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填写《宁波市公费医疗建立家庭病床申请表》,报经医保机构审批。
家庭病床一次审批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如因病情需要继续建立家庭病床的,应重新审批。
家庭病床设床费每人每月收取5元,在审批时由医保机构按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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