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老干部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的医疗待遇,根据市政府领导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人员的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
已列入宁波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单位中,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含遗孀,以下简称统筹人员)。
二、费用筹集标准和缴费办法
统筹人员按人均1.5万元标准一次性缴纳统筹医疗费,并纳入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其所需费用由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缴纳;原所在单位已转制等不再存在的,由原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提出申请后,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由同级财政(国资)解决。
三、医疗待遇
统筹人员的医疗待遇参照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同等享受。
四、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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