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凭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甬劳社医〔2002〕12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凭证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凭证的管理,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甬政发〔2006〕2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保险凭证的形式
(一)医疗保险凭证由《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保证》)、《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和医疗保险病历构成,统称《医保证历本》。医疗保险凭证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区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制作并管理。
《医保证》上打印有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及人员类别等,贴有参保人员照片,照片上加盖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钢印并进行塑封。《医保卡》为磁卡,印有参保人员的姓名、卡号及身份证号,并有磁条、签名条及防伪标志。医疗保险病历封二中印有参保人员医保号、姓名、所属用人单位空白条,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填写。
(二)《医保证》用于核对参保人员身份,《医保卡》用于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医疗保险病历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的病情、诊治、配药等情况。
二、医疗保险凭证的申领
(一)用人单位职工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办理参保手续当月携带《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作证卡清单》、参保人员1寸近期免冠照片(每人1张)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领《医保证历本》,并应在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将《医保证历本》发放给参保人员。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和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应在办理参保手续当月携带《宁波市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及1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领《医保证历本》。
(三)医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申领《医保证历本》时,应在核验有关资料后办理申领登记手续。
(四)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在领取《医保证历本》时,应核验姓名、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和人员类别等个人基本信息,并在《医保证》贴上照片后交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加盖钢印并塑封。医保经办机构应办理领取登记手续。
三、医疗保险凭证的使用
(一)参保人员在市区统筹范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药以及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时,应使用本人的《医保证历本》;挂号(办理入院登记)、医疗费结算(包括门诊、住院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的结算)应使用《医保卡》刷卡。
(二)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接诊、治疗、检查时,应核对《医保证》、《医保卡》与就医人是否相符,并在病历中如实记录病情及诊治、配药情况。
(三)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在出售医保非处方药时,应核验《医保证》、《医保卡》与购药人是否相符,并在病历中如实记录药品名称、剂量及购药日期。
(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现参保人员有伪造、冒用《医保证历本》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得提供医疗保险的相关服务,应及时记录有关信息并告知医保经办机构。
(五)参保人员可凭本人的《医保证历本》,向医保经办机构查询个人帐户年度预划入金额、使用情况及余额等有关信息。
(六)《医保卡》应妥善保管。
四、医疗保险凭证的勘误
(一)《医保证》和《医保卡》中记录的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有误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在按规定办理信息勘误手续后,携带信息错误的《医保证》和《医保卡》及1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证卡更换手续。
(二)参保人员姓名为冷僻字的,医保经办机构可在《医保证》上手工更改并加盖冷僻字勘误章。
五、医疗保险凭证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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